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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肖某骑电动车两次来到被害人李某所在某施工工地盗窃,盗得多件施工工具及原材料卖给某废品收购站老板谢某(已行政处罚)。2020年9月18日,肖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工作人员发现,肖某便躲藏在工地内,后被工作人员和民警抓获,经鉴定,肖某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两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本案中二次盗窃既遂,一次盗窃未遂,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上述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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