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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8月,被告人马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行经本市安源区青山村路段时,与他人小车发生刮蹭,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马某与被害人李某协商未果,李某电话报警,马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鉴定,马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83.30mg/100mL。经交警认定,马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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