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被告人叶某退赔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5,975元。 2019年10月3日凌晨3时许,叶某来到萍乡市安源区某超市后的巷子,发现被害人刘某停放在巷内的轿车主驾驶位车窗玻璃未关后钻入车内,拿走一个放在副驾驶室手套箱内的黑色手包,盗得包内现金人民币5,700元。 2020年9月6日凌晨4时许,叶某再次来到该超市后的巷子,拉开被害人姚某停放在巷内但未锁的轿车副驾驶位车门,拿走扶手箱内一包硬中华香烟和一张5元人民币现金并打开车辆的后备厢,从后备箱内拿走五包硬中华香烟。经认定,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270元。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叶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叶某系累犯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萍乡中院 李斌、章翠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