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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发生口角后产生肢体冲突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2021年1月2日,原告王某在自家门口与被告谭某发生口角后产生肢体冲突,致使原告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前往萍乡市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原告王某的误工期为60天,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天,后续治疗费为2000元,原告王某花费鉴定费1900元,交通费1500元,医疗费1450元。被告谭某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王某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立即联系被告谭某了解情况,在了解事情原委经过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与被告谭某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谭某同意在2021年12月15日之前向原告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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