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3.45mg/100ml。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林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1月1日15时,张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从上埠镇老街往上埠村茅布岭方向行驶,途经上埠镇上埠村茅布岭路口时,与童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经鉴定,张某当日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3.45mg/100ml,为醉酒。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在本院审理期间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从重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其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芦溪县人民法院 彭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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