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作出判决。 2021年1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行经一交叉路口时,追尾前方同向行驶被害人彭某驾驶的电动车。事发后,林某受伤倒地,彭某电话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林某的血样酒精含量为185.86mg/100ml。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彭某的谅解。 安源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其有酒驾劣迹,从重处罚。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