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huoxu 于 2022-2-8 09:53 编辑
虽然施工时施工单位在施工地点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但是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导致在此地点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施工单位对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某市政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15万元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中旬,郭某驾驶货车至案涉路段时,与执行某公司工作任务的员工姚某所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郭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郭某和姚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某市政公司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虽某市政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但不足以证明其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故本案当事人责任划分应以事故认定书为准,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萍乡中院 周金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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