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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 三人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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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9 09: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9月6日,被告人彭某纠集被告人曾某等人到萍乡市区实施盗窃。次日凌晨,彭某等人驾车到萍乡市安源区某商场附近停车后,由彭某、刘某下车盗窃。彭某、刘某撬门进入被害人张某经营的烟酒店内盗窃各类香烟,随后将赃物转移到汽车后,由刘某驾驶、彭某等人乘车到万载县后,由曾某联系销赃人员,以四千多元的价格销赃大部分整条香烟,剩余香烟几人平分。经价格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为人民币六千余元。同时盗窃造成被害人店铺的卷闸门损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刘某、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曾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彭某、曾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刘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刘某亲友主动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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