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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工程拖欠款项引发纠纷 法院:按已完成工程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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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4 10:4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被告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支付工程款4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甘某承包某小区浆砌挡土墙工程,与原告何某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将某小区内浆砌石挡土墙工程承包给原告,并约定浆砌挡土墙单价价格及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后因当地有人阻工,原告有部分挡土墙未平缝、未勾缝。工程无法继续,被告甘某向原告何某出具相应工程量结算单,载明:做方量为2400方,还没勾缝完工。被告甘某已向原告何某支付工程款18.7万元,催要剩余工程款4.7万元未果,引发纠纷。另查明,在该挡土墙上面现已建起小区围墙,下面是封闭的铁路。经原告何某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某审计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挡土墙未平缝、勾缝的工程造价金额为6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主体工程已全部完工,只剩部分挡土墙未平缝、未勾缝,原告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虽然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但造成未完工的原因是当地有人阻工,原、被告对此均无过错,鉴于目前挡土墙上已建起围墙,难以施工,双方应按照已完成工程量结算,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计算工程总价,扣除经鉴定未完工部分工程造价外,即为被告甘某应当支付给原告何某的价格,即4万余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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