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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款不还 诉至法院判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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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0 06:5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梁某于期限内向原告周某48.9万元及相关利息。
梁某与周某为朋友关系。2020年2月19日,梁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周某借款,周某与梁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0万元,月利息1.5%,期限6个月。借款到期后,梁某陆续还款51.1万元,剩余借款一直未付。梁某于2021年5月,向周某出具还款承诺书约定2021年8月31日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到期后至今未付,周某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周某、梁某对借款本金、还款金额无争议,双方已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结清了2020年8月31日前的利息,但自2020年8月20日起,应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故周某主张的利息,超出利率保护标准部分的利息,应不予支持。综合上述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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