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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车主无视执法人员提醒,拒不改正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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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2 17:5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省政府下发关于《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以来,我镇持续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在辖区展开全面排查。3月9日,芦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协同芦溪县消防救援大队通过走访排查,发现辖区内一制烛厂疏散通道违规停放电动车,对其违法行为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在此期间,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多次提醒督促车主李某将电动车推移疏散通道,但李某无视执法人员提醒,拒不改正。当天下午,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当场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处以罚金50元。这是消防执法赋权工作启动以来,芦溪镇开出的首张消防管理罚单。通过此次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的行政处罚,进一步提高了群众对确保消防通道重要性的认识,也对心存侥幸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敲黑板,划重点

一、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并建立单位和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披露、曝光制度,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二、《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中明确强调,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对违反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2021第5号令)中明确规定,在高层住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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