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女子外出打工时与他人同居。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起案件。
女子周某(化名)与男子李某(化名)自由恋爱并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结婚初期双方为生计一同外出务工,夫妻感情较好。
2015年左右,女子周某因工作原因经常早出晚归,双方常常为此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17年8月,再次发生争吵后,周某搬离了双方共同租住的房子独自在外居住。周某离开后,其丈夫李某一直在寻找周某,花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
2019年,李某发现妻子周某已经与他人同居,遂与周某的家人联系,希望能调解双方的矛盾,未果。
2021年12月,周某起诉至上栗县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李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李某也同意离婚,并要求周某对其进行赔偿。法院在诉前与庭审阶段均做了双方调解工作,未果。周某不同意赔偿李某,法院遂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当地的消费性支出及周某的收入状况,酌情认定由周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某损害赔偿金3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婚内,周某与他人同居时导致双方离婚,且对李某造成了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上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