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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上栗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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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5 08: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毒案,其中被告人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四万三千元;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肖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该案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上栗县打击的首例洗钱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贩卖毒品15次,贩卖甲基苯丙胺24.40g,2021年9月6日被抓获时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02g。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2次,贩卖甲基苯丙胺0.7g,2021年11月6日被抓获时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42g。被告人赖某某、陈某、肖某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被告人赖某某、陈某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什么是“自洗钱”?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自洗钱”的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毒品、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7类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提供资金账户等后续行为的,后续的行为不再作为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系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来源:上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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