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钟某(化名)、谢某(化名)均不满20周岁,是邻居且同学关系,一同前往泉州打工,由于平时工作辛苦且收入低,于是通过其他兼职赚钱。后遇到了朱某(化名),朱某让他俩出借银行卡转移网络违法资金,并承诺每交易一笔便给予两人相应佣金。被告人钟某、谢某考虑到自己没有任何经济损失还能获利,就把银行卡借给了朱某。案发后,被告人钟某、谢某接到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调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谢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法定从轻情节,均对其适用缓刑。
法官提醒:
1、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信用卡、手机等物品,一旦丢失及时挂失、注销,不可随意丢弃。
2、切勿为了获“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