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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执行!事关萍乡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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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0 11:3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萍公积金委字〔2022〕2号

关于调整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建议》已经2022年度第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住建厅备案。现将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实施萍乡与长沙、株洲、省内所有地市的公积金互认互贷政策;
二、职工购建第一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由现有的55万元提高至60万元,购建第二套自住住房时,首付款比例由现在的40%降低至30%;
三、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农村宅基地,不纳入贷款申请人家庭房屋套数的认定;
四、对五年之内毕业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来萍、留萍、返萍的就业缴存职工,贷款额度不受个人账户余额20倍的限制。
五、将支付房租提取金额由600元/月提高至1000元/月。
以上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29日

抄报: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抄送: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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