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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1年1月,被告人张某因家庭矛盾,随即离家出走,夜宿在安源区后埠街步行街附近的网吧内,为维持生存所需对步行街前门摊位进行多次盗窃。被告人张某在萍乡市游荡,走到萍乡市步行街前门时,窜至被害人吴某搭建的摊位棚子内,多次盗走该摊位的零食及现金,造成吴某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在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另有未遂盗窃事实,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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