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侄在家中无所事事,共同起意到工厂盗窃。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因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9日、10月25日晚,刘某甲与刘某乙叔侄二人分别到湘东镇阳干村某瓷厂、湘东镇黄花村某石灰厂实施盗窃。从某瓷厂盗窃5台电机卖给废品收购部老板,经价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914元;从某石灰厂盗窃3台电机、1个电瓶及1095斤的废铁块卖给废品收购部老板,经价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437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结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湘东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