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冻结的被告人陈某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内的涉案资金用于发还关联被害人。 陈某在QQ群里面看到一则“5,000元收购一套银行卡、U盾”的信息, 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网络犯罪,仍主动联系对方并通过微信与对方就出售银行卡事宜进行商定。期间,对方通过操作陈某提供的银行卡累计进账2,418,793.54元,出账2,379,630.5元。事后陈某非法获利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因实施此次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收益10,000元,应予以追缴;其所持有的银行账号内的资金均系其帮助支付结算的资金,应发还关联被害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