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9日22时许,曾某、被害人胡某、许某、彭某等人饮酒后驾车前往萍乡某宾馆开房休息,途中彭某与胡某开始发生口角,车辆到达宾馆楼下时二人由口角升级为推搡。因曾某与彭某关系较好,曾某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胡某的左脖颈处刺了几刀,许某见状上前阻止也被曾某划伤左臂。经鉴定,胡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后曾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胡某,被害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其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