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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情感纠纷驾车追逐、撞击他人车辆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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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4 08:4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胡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4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驾驶小车行驶至中天化工路段时发现相对方向道路上由饶某驾驶的小车(乘车人何某)。因胡某与饶某存在感情纠纷想找其理论遂掉头追赶饶某小车。饶某发现胡某驾车跟随后为避免冲突便加速行驶,胡某亦加速紧跟其后。两车行驶至萍高线石板村路段,胡某超车并停在饶某车前想将其逼停。饶某见状掉转车头往十里转盘方向行驶,胡某驾车掉头追赶并撞击饶某小车。饶某仍未停车,继续向前行驶。胡某紧跟其后并再次与饶某小车发生碰撞,致饶某小车失控撞上相对方向一小车及一面包车,造成四车受损及饶某、何某等人受伤的后果。案发后,胡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鉴定,四车损失共计262369元,饶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何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在车流量较大的非封闭式道路上驾车追逐、撞击他人车辆,造成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四车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自首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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