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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8日20时许,萍乡市交警支队安源大队青山中队在安源区青山镇大城小学路般进行酒驾整治行动,现场查获刘某军涉嫌饮酒后驾驶赣J8***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民譬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69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信息系统查询显示,刘某军于2021年12月27日考取C1驾驶证。事发当天,刘某军的C1驾驶证尚属实习期,并且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安源大队依法对刘某军的准驾车型不符与实习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其驾驶证进行注销。
在调查过程中,刘某军得知小车驾驶证将被注销,他十分懊悔。称自己用了4年才考取该驾驶证,为庆祝取得该驾驶证,他与朋友在家中喝酒,后在驾驶摩托车的路上被交警查获。
交警提醒:不酒驾才能“久”驾。让“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成为一种习惯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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