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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罪案件。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退赔1500元。
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自2008年至2020年被七次判处有期徒刑,二次判处拘役。被告人王某于2021年8月刑满释放。多次盗窃,多次受到法律惩处的王某刑满释放后,理应“金盆洗手”重新做人。然而,2021年11月下旬,被告人王某二次前往萍乡市某游戏厅,趁被告人刘某、曾某不备,将二人放在跳舞机旁的手机盗走,并以低价销赃。经鉴定,所盗的两手机共价值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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