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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判处被告人钱某、黄某、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到四千元不等。
2021年3月,被害人王某邀约被告人钱某到萍乡市安源区某公寓进行“斗牛”赌博,王某与钱某等人在房间“斗牛”,因钱某等人一直输,便认为王某等人可能“出老千”,于是一边继续赌博,一边通过微信召集他人,被告人黄某接到指示后,召集被告人谭某等人一同前往汇合。到达公寓后,黄某、谭某进入钱某等人所在房间,以王某“出老千”为由,要求王某将身上的钱拿出来放桌上,王某因害怕,便将各自身上的现金拿出来。随后,钱某等人继续逼问王某如何处理该事,王某被逼答应赔偿,并通过微信转账二千元给钱某等人。因钱某等人认为王某没有按要求赔偿,便再次威胁王某借款赔偿,王某被迫要其家人转账五千元到微信上,到账之后根据要求全部转账给钱某。综上,钱某等人共计敲诈王某等人一万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黄某、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钱某、黄某、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钱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谭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安源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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