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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鲁某共计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千余元。
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鲁某盗窃三次,其来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安源区某小区、萍乡市某消防支队附近,使用弹弓砸坏三辆车的玻璃,并进入车内窃取三名被害人的5条名牌香烟后逃离现场。综上所述,被告人鲁某盗窃三次,盗窃数额三千余元,损坏物品价值四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鲁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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