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标的物为牛肉干的买卖合同纠纷,因案涉牛肉干存在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批号及厂家等行为,原告刘某诉至法院。经法院组织调解,被告某店家除退款退货外,还赔偿了原告刘某50000元。
2022年1月份,原告刘某在某店家处购买了300包牛肉干,每包价格40元,刘某支付了12000元货款。收到牛肉干后,刘某发现牛肉干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未注册,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编号对应的公司也非牛肉干外包装上注明生产厂家。刘某便以其所购买的牛肉干系假冒产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店家退货退款,并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款120000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店家提出刘某为职业打假人,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不能主张十倍赔偿。 为使被告某店家认识到自身错误和法律责任,法官向某店家告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在食品药品领域,购买者的购买目的并不影响其主张赔偿的权利。 最终,经法官释明析理,双方当事人通过“多元调解”系统达成由店家退货退款并向刘某一次性支付50000元赔偿款的调解协议。 以案普法 作为食品经营者,销售产品一定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的标准,进货时一定要认真查验食品生产厂家资质及食品生产许可编号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等相关信息,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