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场监管系统积极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一批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营造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案例一 某公司侵犯“迪士尼”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萍乡市市场监管局接省局转群众举报,反映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迪士尼”瓷砖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实,该公司生产的瓷砖外包装印有“迪士尼(DISNEY)”及“TM”的商标标识等字样,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38.29万元。
案例二萍乡某商场某服饰公司假冒专利案
萍乡市市场监管局对市内某商场进行专利执法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商场销售的某服饰公司生产销售的“发热无痕”系列服饰取得的是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而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是技术发明专利号。经查实,当事人该专利号对应的专利权属于实用新型专利,虽在有效期内,也正确标注专利号,但错误标注了专利权类别,属于因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的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市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12万元。
案例三某店销售侵犯特殊标志专用权案
安源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店销售印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字样党史教育笔记本。经查实,该店销售的印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字样党史学习教育笔记本为侵权商品。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0.3万元。
案例四某店销售侵犯“壳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黎某涉嫌销售侵犯“壳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经查实,该店销售的商品非商标所有权人生产、销售或授权生产、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2020年9月7日,当事人向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10月12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11月9日,当事人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就本单位及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政府商标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起诉,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经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五萍乡市湘东区某宠物用品店假冒专利案
2021年5月,湘东区市监局开展专利行政执法检查,在对萍乡市湘东区某宠物用品店在阿里巴巴网站检查中发现,其在销售“宠物变身加厚毛内里狗狗衣服法斗柯基金毛衣服秋冬宠物用品新款”商品的详细信息中表述“专利类型: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国作登字-2017-F-00359794、是否专利货源:是”等字样。经查实,当事人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湘东区市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0.4万元。
案例六芦溪县某企业假冒专利案
芦溪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生产的“玉醴泉”低频共振矿泉水外包装盒上,标注“美国低频共振分子活化技术发明专利:6022479”等内容。经查实,当事人该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七某公司擅自制造“美心”注册商标标识案
芦溪县市场监管局接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案线索移送函,反映某公司涉嫌为犯罪嫌疑人庄某等人非法制作假冒的“美心”品牌包装盒。经查实,该公司制造的“美心流心奶黄”月饼包装盒经美心食品有限公司证明,未经其公司委托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案例八上栗县某百货店销售侵犯 “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上栗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某百货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其柜台摆放有“南孚”电池聚能环2代,型号有5号,7号两种。经查,该店内“南孚”电池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16万元。
案例九某食品有限公司擅自制作 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文案
上栗县市场监管局检查中发现,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的公司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和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与北京冬奥会“冰墩墩”相同形象的“熊墩墩”蛋糕进行广告宣传。经查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在收到不予处罚决定书15日后到执法单位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培训教育学习。
案例十莲花县某企业网店假冒专利案
2021年12月,莲花县市监局在专利执法行动中,对辖区内某企业在阿里巴巴1688网站开设的网店检查中发现,其发布宣传其销售“水杯”产品的广告含有“专利类型: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专利:是”等用语。经查实,“水杯”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该企业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宣传为专利产品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莲花县市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0.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