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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双“一号工程”】善意执行护企业 助力一流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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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7 12: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深化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决策部署,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实际行动主动融入双“一号工程”,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一


芦溪法院高效执行完毕涉被执行人为萍乡某置业公司2件执行案件, 执行法官采取“谨慎乐观”的执行原则,说服该公司负责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在立案仅7天就将两案执行完毕,执行标的共计32万余元。


2020年6、7月,江某、萍乡某商行分别与萍乡某置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供应一批酒店用品,合同总价款共计63万元,约定萍乡某置业公司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付清货款。此后,江某、萍乡某商行分别履行完毕了供货义务,萍乡某置业公司也验收完毕,但仅支付了约50%的货款,对剩余货款以供货用品存在质量问题和设备安装不达要求为由拒绝支付。双方沟通无果后,江某、萍乡某商行向芦溪法院提起了诉讼。经判决,萍乡某置业公司需按照合同约定向江某、萍乡某商行支付剩余货款共计32万余元。判决书生效后,江某、萍乡某商行向芦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法官考虑到萍乡某置业公司作为萍乡辖区企业,是芦溪县发展“全域旅游”和武功山旅游风景区的明星企业,正处在建设和经营的关键阶段。为优化当地营商环境,执行法官没有直接把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是主动电话联系该公司负责人,予以释法明理。该公司负责人最后表示付款的主要障碍是开具发票的问题。经组织双方进一步沟通,萍乡某置业公司主动一次性将货款全部支付完毕。



案例二


2021年6月,林某与武汉某咨询公司签订《征信异议申请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武汉某咨询公司帮助林某就银行征信异常提出异议申请,继而解除银行征信异常,恢复正常的银行征信状态。合同签订后,林某依约分两次支付了代理费11000元,但武汉某咨询公司怠于履行义务,没有在约定的90天内代理林某完成征信异议申请并解除征信异常。双方沟通无果后,林某向芦溪法院提起了诉讼。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向武汉某咨询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材料,武汉某咨询公司没有按期履行。考虑到该案是缺席判决,且是外地企业,执行法官在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该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没有直接将武汉某咨询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是想方设法,首先通过第三方平台查找到了该公司的联系电话,与该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取得了联系,告知判决结果和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电话联系的第二天,李某就主动支付了11000元。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芦溪法院将继续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执行方式,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芦溪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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