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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路灯电缆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缪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缪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2021年12月1日19时,被告人缪某用书包携带编织袋、钳子、美工刀等工具,来到事先踩点的某生态旅游区附近,并在周边菜地中找到一把锄头,利用其挖出埋在三个路灯之间的地下电缆。接着,缪某等候至次日凌晨路灯断电后,剪断并抽出2根30米长的ZR-YJV5×16型电缆,拖至附近山上割皮、分段,将电缆铜芯装入蛇皮袋中带回家。当日,缪某将变卖电缆铜芯所得赃款1千余元存入其银行账户。经鉴定,被盗电缆价格为3千余元。之后一个星期,被告人缪某两次再以相同方法盗窃路灯电缆线。以上,被告人缪某共计盗窃三次,数额9千余元。被告人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缪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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