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1年6月25日13时,周某途经芦溪镇原芦溪小学十字路口附近时,发现停放在红绿灯路口的一辆电动车前车兜里有一部华为手机,周某见周围无人遂将手机偷走,后将手机以1500元的价格卖至张华数码通讯店。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37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有多次犯罪前科和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物品,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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