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兰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判处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责令二被告退缴赃款共计四千余元。
2021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兰某、罗某流窜萍乡市、株洲市等多地行盗窃之事,其中被告人兰某盗窃既遂3次,未遂1次,盗窃既遂数额为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罗某盗窃2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5千余元。同年11月,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其随身携带的赃款5千余元已发还被害人。另查明,二被告均有犯罪前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兰某、罗某均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均系累犯,且多次盗窃,应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