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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场所存在涉黄违法行为,芦溪警方成功查处两个涉黄足浴场所,抓获涉黄人员1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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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6 09: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芦溪派出所民警在摸排走访中发现,辖区某足浴场所存在涉黄违法行为。获取线索后,派出所立即周密部署,成立专班,组织民警加班加点对重点场所开展深入调查。


获取线索后,芦溪派出所立即周密部署,成立专班,组织民警加班加点对重点场所开展深入调查。5月12日,抓捕时机成熟,组织全所警力开展集中清查,成功查处两个涉黄足浴场所,抓获涉黄人员16名。经过民警连夜攻坚审讯,涉案人员均对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涉黄人员14人已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将对3名涉嫌容留卖淫违法人员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芦溪警方提醒市民朋友,“黄赌”是违法犯罪行为,极易引发社会治安问题,是滋生其他犯罪的毒瘤,公安机关始终保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打击一起,绝不留情。
坚决严打整治,打早打小,露头就打。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芦溪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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