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两次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因饮酒驾驶被查,酒精含量达112.46mg/100ml。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熊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某某曾于2017年8月、2021年12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2022年1月某日中午,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湘东钢城路时,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勘查现场时,办案民警发现熊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于是立即将其带至湘东区赣西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112.4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熊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没有年检的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经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湘东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熊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熊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系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熊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熊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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