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2020年9月,被告某天然气公司因天然气管道安埋工程需要,需拆除位于上栗县赤山镇某地的一堵围墙。被告工作人员朱某找到原告林某,将该拆墙工程承包给原告林某,双方对承包费用、拆墙范围等作了口头约定。9月5日上午9时许,原告不慎从围墙上摔下受伤,后被送往萍乡市某医院治疗,住院23天,花去4万多(该费用由被告垫付)。出院后,原告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80天,护理期、营养期各90天,需后续治疗费2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果,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2953.5元。答辩期内,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已垫付的医药费4万多,理由是原告拆除围墙的范围超过了双方的约定范围,且原告是在非约定范围内拆墙受伤的,并提供了现场照片。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聘请了律师,对案由的确定及事实争议都很大。承办法官胡冬梅为查明事实,在庭审结束后,多次踏勘现场,进行勘察,并制作现场勘察笔录、绘制现场勘察图,向目击者了解情况。在案件事实清楚后,胡冬梅法官并未直接判决,而是联合当地村委会工作人员组织调解。最终,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互谅互让,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撤回对原告的反诉,并表示不再向原告追偿已垫付的医药费。至此,一起原告起诉,被告反诉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