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21年12月,被告人易某和朋友在本市某店内吃夜宵,其朋友与隔壁桌的周某等人发生口角,在易某一行人准备驾车离开时,周某的其他朋友在得知其与易某等人发生过争吵后,拦下易某车辆讨要说法。 双方在马路旁发生了言语争执,易某担心发生打架会吃亏,即拿出一把弹簧匕首放在裤子口袋,随后双方争吵过程中互相推搡,易某拿出弹簧匕首朝对方一人的腿部捅了一刀,一人的腹部捅了一刀,易某随即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受伤二人中,一人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一人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易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易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持管制刀具作案,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