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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也享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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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0 14: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胎儿尚未出生,是否享有继承权?
    【案件回顾】彭某和林某结婚五年,两人已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彭某在外务工时不慎坠落死亡,此时林某肚子里还有一个尚未出生的胎儿。在分割赔偿款时,彭某的父母与林某产生了分歧。彭某父母认为林某还年轻,以后难免要再嫁人,而且林某不一定会将这个孩子生下来,即使生下来也未必会让孩子随父姓,所以不应该给未出生的胎儿保留份额,对此林某则主张,腹中胎儿是她与彭某的孩子,自然有权获得一部分父亲的遗产。为此他们诉至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法官经审理判决林某腹中的胎儿对其父亲彭某的死亡赔偿款享有民事权利,应保留其必留份额,该必留份额由其母亲林某暂为保管。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分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所以,林某腹中的胎儿在遗产分割时,应为其保留继承份额,具体情况视以下情况而定:1、若胎儿在出生时是活体,则享有保留份额的继承权;2、若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则胎儿的继承权自始不存在;3、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出生后死亡,则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就属于他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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