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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萍乡!网约车致使一死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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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0 20:3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网约车非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刘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伍某、伍某某相撞,造成伍某当场死亡、伍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伍某、伍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查,刘某所驾驶的小轿车实际所有人为刘某某,挂靠登记在某萍乡公司名下,并注册了滴滴司机,从事网约车营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使用性质为非营业,车辆用途为企业自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某萍乡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特别约定:保险期间内,非营业车辆如从事营运或使用性质变更为营业性质(如货运、出租、租赁等),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我司并办理变更手续,如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使用性质变更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某萍乡公司在该投保单上盖章。死者伍某的近亲属、伍某某诉请就伍某、伍某某的损失要求刘某、刘某某、某萍乡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分别为共计约122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死者伍某、伤者伍某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而超出交强险部分,因刘某的营运行为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序显著增加,刘某或被保险人某萍乡公司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故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而刘某某系实际所有人,且其自愿共同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车辆挂靠登记在某萍乡公司名下,并注册了滴滴司机,从事网约车营运,故某萍乡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对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经核算,死者伍某、伤者伍某某的损失分别为814942.5元、351897.3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赔偿153949.6元、44050.38,由刘某分别赔偿660992.9元、307846.65,刘某某和某萍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某、刘某某、某萍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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