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由房主张某和刘某(两夫妻)共同赔偿伤者苏某各项损失30395.45元、赔偿伤者徐某各项损失共计92326.24元。 2021年10月左右,被告张某和刘某将位于上栗镇某村的房屋委托给原告苏某和徐某(两夫妻)、案外人周某夫妻等四人进行内外墙粉刷的修建。双方口头商定粉刷事宜,约定由二被告提供全部材料,内墙粉刷8元/平米、外墙粉刷20元/平米。外墙粉刷扎架子或装吊栏的费用由两原告及周某夫妻负担,两原告及周某夫妻将吊栏固定在三楼楼面的钢筋上,还另行雇请了一位小工。 2021年10月6日,原告苏某、徐某在为二被告做外墙抹灰时,因吊栏所固定的钢筋断裂,两人从二楼坠落摔伤。苏某住院29天,花去医药费20756.31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120天,护理期评定60日,营养期评定60日,花去鉴定费1300元。徐某住院27天,花去医药费37908.52元,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240天,护理期评定90日,营养期评定90日,后续治疗费25000元。花去鉴定费1900元。同时徐某购买轮椅拐杖等残疾辅助器具花费了1798元。苏某还需要与其另外两个兄弟一起赡养其母亲胡某。经核算,苏某的损失共计144651.51元,徐某的损失共计307754.12元。事故发生后,两被告赔偿原告苏某1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两被告将粉刷墙面事宜交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原告等四人,存在选任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本案两原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将保障其安全的吊栏搭在三楼楼面的钢筋上,置自身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本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两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30%,原告自行承担70%的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