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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判决原告某娱乐中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胡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7万余元。
2021年5月25日,被告胡某进入原告某娱乐中心工作,担任技术总监职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工资结构由底薪+提成等构成。2021年12月28日,被告因个人原因向原告申请辞职,同日经过原告店长周某及投资人李某批准同意。后胡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娱乐中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由某娱乐中心支付胡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因某娱乐中心认为其与被告胡某为劳务关系,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该娱乐中心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原、被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担任技术总监,原告为被告发放报酬,且被告提供了工作牌,在原告处具有“职位”,有固定的工作时间,有固定的底薪,具备稳定性,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认定为短期的劳动合同关系。胡某在某娱乐中心工作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某娱乐中心则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务费结算表载明每月的“劳务费”是4500元,法院认为,原告应按4500元/月的标准支付二倍工资。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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