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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 法院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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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9 09: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能否申请工伤认定?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工伤认定案。经审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仅以从业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于法无据,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原告陈某系某村居民,于2016年2月开始负责某村垃圾清运工作。2019年7月起某公司承包了该村垃圾清运工作。陈某与某公司协商继续由陈某负责该村区域的垃圾清理托运工作,某公司每月支付陈某工资2400元,每天工作时间由陈某自行决定。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陈某自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与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2020年9月18日,陈某在清理垃圾过程中,因垃圾车侧翻造成右足受伤。2021年8月12日,陈某向某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要求认定工伤。同日,某人社局向陈某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陈某到某公司工作时已超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陈某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某到某公司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 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据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并未排除在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况且,生效判决亦已确认陈某自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与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故某人社局在收到陈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其以陈某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于法无据,应予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对陈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萍乡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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