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在母亲肚子里的孩子,能否享有民事权利?在普通人的认知里,一直存在一些争议。最近,江西省萍乡市芦溪人民法院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萍乡市芦溪县村民彭某去年在外务工时,不慎从高处坠亡,获得195万元的工伤死亡赔偿款。死者彭某的父母担心儿子离世后,儿媳不会把腹中的孩子生下来,因此认为赔偿金不能分出一份给这个未出生的“遗腹子”。儿媳坚决反对,婆媳争议不断,死者彭某的父母将儿媳告上了法庭。
芦溪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胡丽芬:原告他们当时觉得,这个孩子还在肚子里面,遗腹子妈妈(被告)不一定会把她生下来,所以原告他们就考虑这份额不应该分给肚子里的小孩。
法官介绍,死亡赔偿款虽不是遗产,但在进行分割处理时,参照遗产继承的相关法条进行分割。
《民法典》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杨旭:《民法典》有相应的规定,胎儿在娩出时,如果是死体的话,她的继承权就视为自始不存在;如果娩出来是活体的话,就要保留他相应的继承份额。
芦溪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胡丽芬:如果她生出来是活的,但过了不久她死亡了,那就按照胎儿自己的继承人来分割份额,胎儿的继承人就是胎儿的父母。
芦溪法院一审判决:此案中,死者彭某的遗腹子可以分得39万余元,并由胎儿母亲代为保管。案件上诉到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已被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芦溪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杨旭:胎儿现在已经出生了,而且当时的原被告之间也在尽力弥补婆媳间之前的破裂关系,这样可以更好地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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