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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项某款项1万元。
项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11月,项某因故向王某请托办理事项,双方约定办事费用1万元。项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王某支付了1万元办事经费。后王某未能办理成功项某所托事项,项某遂要求王某退回前期支付的1万元,王某拒绝。经多次向王某催讨无果,项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以请托办事名义收取原告项某转账1万元,承诺帮其办理相关事宜,后因故未能办成,应将该1万元返还原告,其拒不返还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且被告王某将原告支付的1万元据为己有,无合法依据,故被告行为在法律上已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1万元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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