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发现被告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教育漠不关心,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遂向当事人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后,芦溪法院发出的首张家庭教育指导令。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因与被告王某感情不和,向芦溪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遂申请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王某对两名未成年人子女疏于教育与引导,忽视其身体、心理状态与情感需求,致亲子关系紧张。

为督促王某能够在与李某离婚后更好地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更多地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生理需求,芦溪县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告知双方离婚后依然是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法定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并要求王某在今后改正自身暴躁脾气,在家庭生活中多关注他们的身体健康、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多与子女亲近,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且王某不得阻止李某对子女的探望及联系,同时提醒李某在探望期间不得影响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即便双方离婚也应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亲子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亲子氛围。
 普法小课堂
01 监护人有哪些法定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26条第1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02 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会丧失小孩的监护权吗?
《民法典》第27条第1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以亲子关系为基础,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无须批准,自然取得,即便父母双方离婚,亦不丧失监护权。
03 什么情形下监护人会被法院依法撤销监护权呢?
民法典第36条第1款: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的正确引导是孩子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的重要一课。家庭教育令,是为规范家长正确履行抚养孩子行为,在全社会营造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良好氛围而出台的一项创新举措。
芦溪法院也将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地见效,积极运用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手段,汇集多方力量,让家庭教育责任落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芦溪县融媒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