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莲花县公安局查处一起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案,一名男子因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被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长期不报到、逃避检验、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等突出问题,莲花公安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打击。经查,贺某于2019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三年处罚。社区戒毒期间,贺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顾公安民警和禁毒专职社工的多次提醒,在执行完行政拘留后,一直未到社区戒毒执行单位报到参加尿液检测。2022年7月14日,公安民警在梳理涉毒人员档案后,全力查找贺某,并于当日将贺某抓获。 
目前,贺某因涉嫌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戒毒条例》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来源:平安莲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