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多年邻居,2020年10月21日,被告以经营砖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并注明在一年内还清借款。然借款已过履行期限,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归还借款本金。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向被告陈某提供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后,借款人应按约向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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