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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广告费?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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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2 10: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广告费未支付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2021年7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在其指定地段及时间段发布户外广告,广告画面安装完毕经乙公司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甲公司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60%即60000元,剩余40%合同价款即40000元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结清。广告发布成功后经乙公司验收,被告乙公司仅支付5万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5万元广告发布费未支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公司经济紧张为由拖延支付该笔费用,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收案后法院工作人员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了传票、应诉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按时参加庭审,被告对原告的诉请、陈述的事实及理由均无异议,但其辩称因公司股东之间的调整故未支付广告费,待公司股东调整之后会支付该笔费用。原告则辩称该笔费用已拖延数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5万元广告费。
    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所订立的广告发布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公司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广告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审理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决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5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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