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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江某来到萍乡市某医院住院部某病床旁,趁病人明某及其家属熟睡之际,盗走床头柜上明某的一部iPhone11手机;当日凌晨,江某再次潜入住院部某病床旁,趁病人熟睡之际,盗走凳子上被害人金某衣服内的九百元现金;随后又来到住院部某病床旁,趁病人及其家属伍某熟睡之际,盗走床头柜上被害人伍某挎包内的4百余元现金,之后逃离该医院。随后几日,被告人江某来到湖南省长沙市某医院住院部某病床旁,趁病人熟睡之际,盗走床头柜上被害人何某的一部VIVO手机后逃离医院。经认定,被盗的iPhone11手机价格为3千余元,被盗的VIVO手机价格为2千余元。综上所述,被告人江某盗窃数额共计7千余元,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江某于2022年2月21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配合退缴赃物,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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