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了一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判决被申请人彭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其妻子谢某为监护人。
申请人谢某与被申请人彭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6月被申请人彭某因突发脑出血,被送往萍乡某医院做了开颅手术,术后彭某身体左边偏瘫,同时出现了癫痫、脑积水、颅内感染等一系列并发症,导致目前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意识不清、吞咽功能障碍,只能靠从鼻孔插胃管注射营养液维持生命。为保障其权利正确行使,彭某妻子特向安源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彭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李某经医院诊断为颅内出血后遗症、癫痫等,且有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彭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有居委会、邻居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安源区法院依法宣告彭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妻子谢某为监护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