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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1年7月24日17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与朋友在萍乡市某餐馆吃晚饭,期间饮酒。结束后,黄某某驾驶登记在他人名下,状态为逾期未检验、注销的二轮摩托车搭乘刘某某出行,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黄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办案民警对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时被告人黄某某已送至医院治疗,随后民警赶到医院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血液检测。经鉴定,黄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14.96mg/100ml;刘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0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和刘某各自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从重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已注销的机动车,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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