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为了维护公正有序的金融借贷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判决:被告何某、陈某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490000元、利息76288.65元(利息从2018年6月29日开始计算至2022年1月15日止),本息合计566288.65元;后续利息,以实际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年利率5.655%自2022年1月16日起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被告李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何某、陈某以铝合金门窗业务为借款用途向原告某银行借款49万元整,原、被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自然人客户申请贷款承诺书》等合法有效借贷手续,被告李某作为担保人就上述借款签订了《保证合同》。借贷到期后,经多次催还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何某、陈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自然人客户申请贷款承诺书》,被告李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从2018年被告何某、陈某在《自然人客户申请贷款承诺书》签名的内容分析,可以认定为被告何某、陈某系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被告李某自愿为被告何某、陈某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