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生活中,若债务人死亡了 那么, 债务是否就真的自动消除了吗?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借款人死亡而引发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案情回顾 原来,借款人朱某于2021年6月8日以购买生产设备为由向原告芦溪某银行申请借款4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3年及构成违约或风险事件的情形等内容。原告依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40000元,但是借款人于2021年9月不幸意外死亡。
原告多次向借款人的家人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将借款人的家人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及所有被告在继承借款人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偿还本息43456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生前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并对各自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现因借款人朱某已死亡,借款合同虽未到期,但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故对原告解除借款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
五个被告为借款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未作出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故五被告应在继承借款人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借款人所欠原告的案涉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国《民法典》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及“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借款人朱某的继承人即所有被告未放弃继承,故应在享受继承遗产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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